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蘭太實業: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暨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
【財經, 財經台, 財經新聞, 經濟 , 投資, 港股分析, 財經專家, 金融, 基金, 大市, 樓市, 地產, 匯市, 股票, 股市, 窩輪, 牛熊, 恆指, 國企, 認股證, 港交所, 交易時段, 免費報價, 即時報價, 股票報價, 焦點股, 匯豐控股, 交通銀行, 建設銀行, 工商銀行】 公告日期:2012-11-16 證券代碼:600328 股票簡稱:蘭太實業編號:(臨)2012-030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 暨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 於2012年11月8日以傳真和書面的方式送達與會人員,2012年11 月15日在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本公司五樓會議室召開,應到 董事9名,董事趙代勇、趙玉懷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會委托李 德祿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董事趙青春、吳松毅先生因工作原 因不能到會委托王玉寶先生代為行使表決權,獨立董事李含善 先生、韓淑芳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到會委托獨立董事王明志先 生代為行使表決權。公司監事及高管人員列席瞭會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董事長李德祿先生主 持。與會董事審議並通過瞭以下議案: 一、《關於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 議案》; 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任期已屆滿,根據公司《公司章程》有關 董事任職規定,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現推選李德祿、王玉寶、 趙玉懷、趙青春、程同海、李紅衛、李含善、王明志、韓淑芳為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其中:李德祿、王玉寶、趙玉懷、 1 趙青春、程同海、李紅衛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李含善、王明志、 韓淑芳為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候選人簡歷附後)。本議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二、《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綜合科技大樓項目 追加投資的議案》; 為解決公司分散辦公,提高工作效率,於 2012 年 1 月 6 日召 開的四屆十八次董事會通過瞭《關於投資新建綜合科技大樓的議 案》,預計投資 3500 萬元,建築面積 12435 平方米,資金來源為 企業自籌。由於工程建設過程中,原投資設計概算偏低,概算編 制內容不齊全、投資構成不完整等因素,經重新測算,需追加投 資 3270 萬元,資金來源為企業自籌。 表決結果:同意 9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三、《關於召開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會議時間、地點 (一)時間:2012年12月6日上午9時 (二)地點: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本公司會議室 二、會議內容: (一)《關於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 2 的議案》; (二)《關於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 的議案》。 三、出席會議對象 (一)截止2012年12月3日下午交易日結束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本公司股東及其合法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 四、登記事項: (一)登記手續:法人股東持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代表授 權委托書及出席人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個人股東持本人身份證、 股東賬戶卡及授權委托書辦理登記手續。異地股東可用信函或傳 真方式登記,信函、傳真以登記時間內收到為準。 (二)登記時間:2012年12月5日上午9時—11時;下午13時 —17時。 (三)登記地點: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本公司證券事務 部。 五、其他事項: (一)會期半天,與會股東交通及食宿費用自理。 (二)公司通訊地址:內蒙古阿拉善左旗烏斯太鎮阿拉善經 濟開發區 (三)聯系方式: 電話:(0473)3443785 3 傳真:(0473)3443900 郵編:750336 聯系人:張洪軍 韓方鵬 附 2:授 權 委 托 書 特此公告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4 附 1: 董事候選人簡歷: 李德祿:男,1964 年 1 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高 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歷任內蒙古阿拉善盟經濟體制改革委員 會副主任,阿拉善盟經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內蒙古太西煤集 團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公 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現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 長、黨委書記,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玉寶:男,1955 年 10 月出生,蒙古族,中共黨員,本科 學歷,無線電管理工程師。歷任內蒙古阿拉善盟郵電局副局長、 廣播電視處副處長、文化廣播電視局副局長、計劃局副局長、經 貿局局長、行政公署秘書長、盟委秘書長、副盟長,中鹽吉蘭泰 鹽化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 事長,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 趙玉懷:男,1953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文化,高級 工程師。歷任內蒙古自治區輕工業廳計劃處副處長、生產技術處 處長、內蒙古紡織公司經理等職。現任內蒙古自治區鹽業公司經 理、黨委書記,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趙青春:男,1969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會 計師。歷任江蘇省鹽業公司財務處副主任科員、審計處主任科員、 財務處副處長。現任中國鹽業總公司總會計師、內蒙古蘭太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程同海:男,1962 年 3 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高 級會計師。歷任江蘇省鹽業公司黃海化工廠財務科長、江蘇省鹽 業公司臺北鹽場財務科長,江蘇省鹽業公司黃海化工總廠副廠長, 江蘇省鹽業公司臺北鹽場副場長、江蘇省鹽業公司徐圩鹽場副場 長,江蘇鹽業公司徐圩鹽場場長、黨委副書記,江蘇省金橋鹽業 公司決策咨詢委員會副主任,中鹽長蘆滄州鹽業(集團)有限公 司總會計師,中鹽長蘆滄州鹽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 會計師,中鹽長蘆滄州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鹽長蘆滄州 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連雲港市第十一屆人大代 5 表,中共連雲港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中共滄州市第八次黨代會 代表,黃驊市第七屆人大代表。現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 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李紅衛:男,1967 年 4 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 化工高級工程師。歷任阿盟吉蘭泰堿廠總調度室調度員、總調度 長,遠興天然堿股份有限公司吉堿分公司總調度長兼安全技術部 經理、總經理助理兼生產部經理、副總經理,內蒙古吉蘭泰堿業 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 制堿事業部經理,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熱電 事業部經理。現任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含善:男,1946 年 9 月出生,中共黨員,教授、博士生導 師。歷任包頭鋼鐵學院院長、代書記,內蒙古工業大學校長,全 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現為內蒙古工業大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教育部本科教學水平評估專傢,教育部本科院校設置委員 會評審專傢,中國冶金教育學會常務理事,內蒙古烏海市政府顧 問,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韓淑芳:女,1958 年 10 月出生,中共黨員,碩士學歷,高 級會計師。歷任內蒙古鹽業公司財務科會計、科長、財務處處長、 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現任內蒙古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副總經理,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明志:男, 1941 年 11 月出生,滿族,中共黨員,大學文 化程度,一級律師。歷任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法院書記員、助審員,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副院長,呼和浩特市新城區 司法局副局長,全國律師協會第三、四、五屆理事會理事,內蒙 古律師協會第二、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第四屆理事會副會長, 內蒙古大學客座教授。現任合星律師事務所主任兼黨支部書記, 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黨組成員、監事會主席,呼和浩特仲裁委 員會仲裁員,律師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內蒙古消費者 協會律師團團長,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6 附 2:授 權 委 托 書 授 權 委 托 書 茲全權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內蒙 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表 決權。 委托人股東帳號: 委托人持股數: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簽字): 受托人身份證號碼: 委托日期: 表決指示: 決 議 事 項 同意 反對 棄權 1、《關於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換屆選舉的議案》 2、《關於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換屆選舉的議案》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體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是( ) 否 ( )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1、本授權委托書原件或復印件均為有效,傳真登記後請將原件或復印件寄 回本公司。 2、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證以及委托人證券帳戶復印件。 7 附 3: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提名人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現提名李含善、 王明志、韓淑芳為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 立董事候選人,並已充分瞭解被提名人職業專長、教育背景、工 作經歷、兼任職務等情況。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內蒙古蘭太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參見該獨立董 事候選人聲明)。提名人認為,被提名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與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性的 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 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並已 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 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被提名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 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 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 倡廉建設的意見》關於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8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 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 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 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 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 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 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 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 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獨立董事候選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9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間;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 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 符。 五、包括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 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傢,被提名人在內蒙古蘭 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被提名人韓淑芳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並 具備高級會計師資格。 本提名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對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 行核實並確認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 陳述或誤導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 果。 特此聲明。 提名人: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 年 11 月 15 日 10 附 4: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 本人李含善、王明志、韓淑芳,已充分瞭解並同意由提名人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名為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本人公開聲明,本人具 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保證不存在任何影響本人擔任內蒙古蘭太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關系,具體聲明如下: 一、本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 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並已 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 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本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 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 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 倡廉建設的意見》關於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11 三、本人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 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 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 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 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 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 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 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 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間; 12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 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占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 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 符。 五、包括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本人兼任獨立 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傢;本人在內蒙古蘭太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韓淑芳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並具備高級 會計師資格。 本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 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對本人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 進行核實並確認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獨立董事的職責,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 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 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依據本聲明確認本人的 任職資格和獨立性。 本人承諾:在擔任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期 間,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佈的規章、規定、通知以及 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接受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作出獨立判斷,不受公司主 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 影響。 13 本人承諾:如本人任職後出現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情形 的,本人將自出現該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辭去獨立董事職務。 特此聲明。 聲明人: 李含善、王明志、韓淑芳 2012 年 11 月 15 日 14 附 5:獨立董事意見 內蒙古蘭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董事會換屆選舉的獨立意見 鑒於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已經屆滿,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 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根據 各候選人的履歷表和相關資料,經認真審閱,現就董事會換屆事 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公司第四屆董事會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有關規定,候選人任職資格符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獨立董 事的條件,能夠勝任所聘崗位職責的要求,未發現有《公司法》 第147條規定的情況,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況。 二、同意提名李德祿、王玉寶、趙青春、程同海、李紅衛、 趙玉懷先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同意提名李含善、王明志先生、韓淑芳女士為公司第五 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四、提名人對上述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沒有損害股東的權 益,我們同意對董事候選人的提名,同意將公司第五屆董事會換 屆選舉的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李含善、王明志、韓淑芳 2012 年 11 月 15 日 15(交易所) (來源:中金在線編輯部) |
2013年5月21日星期二
蘭太實業: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暨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