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

4人利用委托理財吸收公眾存款350萬獲緩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人利用委托理財吸收公眾存款350萬獲緩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人利用委托理財吸收公眾存款350萬獲緩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新華網沈陽6月24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丹東市下轄的元寶區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利用委托理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以王艷芬為首的兩人非法吸收存款189萬元,另兩人非法吸收存款162萬元,4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均判處緩刑,並各處罰金5萬元。

  2012年10月,丹東市民王艷芬瞭解到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炒外匯、獲得收益分給投資者,便向該公司投資,並認識瞭另一位投資者大連市民嚴冬。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王艷芬、嚴冬在共同承租的丹東市元寶區一大廈內,以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名義,以委托理財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並將資金匯往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對投資人定期返利。

  2013年4月,王艷芬聯系到朋友徐開江,嚴冬找到嫂子潘玉丹,4人商量擴大非法吸收存款規模。同年5月,王艷芬與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合作協議,付給對方保證金15萬元,隨後4人在丹東註冊成立一傢投資咨詢公司,王艷芬為負責人。2013年5月24日至7月19日,王艷芬4人仍以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繼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並將資金匯往沈陽慧瀛祺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由此獲得的店補資金被4人平分。

  法院認定,王艷芬、嚴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為189萬元,徐開江、潘玉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為162萬元。案發後,4人退還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王艷芬4人違反國傢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於4人已退還被害人全部投資款,得到被害人諒解,故均可適用緩刑。為此,判處王艷芬、徐開江、潘玉丹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嚴冬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對4名被告人各處罰金5萬元,追繳非法所得的店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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