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

福建水泥: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福建水泥: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福建水泥: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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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16  關於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地址:中國福州市湖東路 152 號中山大廈 25 層(郵政編碼:350003)  電話:(0591)88068018 傳真:(0591)88068008 郵箱:zenith@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關於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閩理非訴字[2012]第 138 號  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穎、周夢可律師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三次臨  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大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  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本所律師聲明事項:  1、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  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  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遵循瞭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  則,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公司應當對其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本次大會會議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3、對於出席現翅議的公司股東在辦理出席會議登記手  續時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證券賬戶卡等資料,其真  2  實性、有效性應當由股東自行負責,本所律師的責任是核對股  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股數額與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持  股數額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本所律師僅對本次大會的召集、  召開程序、本次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  結果發表法律意見,並不對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內容及其所涉及事實或數據  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  5、本所律師同意公司董事會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大會的決議一並公告。  基於上述聲明,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作出瞭關於召開本  次大會的決議,並於 2012 年 10 月 30 日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刊登瞭關於召開本次大會的  公告。本次大會於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在福州市楊橋路 118 號宏揚新城建福  大廈十八層公司會議室以現翅議方式召開,由公司董事長鄭盛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本次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  法有效。  3  2、出席現翅議的股東共 6 人,代表股份 156,653,59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41.0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  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亦出席瞭大會。本所律師認為,  上述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逐項表決通過瞭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關於授權處置所持興業銀行股票的議案》,表決結果為:同意  156,653,59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2、審議通過《關於增補公司監事的議案》,表決結果為:同意 156,653,59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100%;無反對票;無棄權票。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的  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均具  有合法資格,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叁份,副本若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書!  4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中國福州 王新穎  經辦律師:  周夢可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劉建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交易所)

(來源:中金在線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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