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星期四

-ST 丹化:內部審計制度(2012年11月)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ST 丹化:內部審計制度(2012年11月)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ST 丹化:內部審計制度(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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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16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提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和控制  公司風險,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山東高速  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  本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  動。目的是為瞭加強本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管理和  監督,防范和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 遵守國傢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 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四) 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  第四條 公司依照國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  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條 本制度規定瞭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內  容,並對內部控制體系的評價等相關事項進行瞭明確,是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的規  范性要求。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1  第六條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工作制度並予以  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上並擔任召集  人,且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七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  報告工作。公司內控不屬於財務部門領導,不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八條 審計部應配備具有必要專業知識的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的工作  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審計業務知識,並具有一定的財會和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其中  要有適當數量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幹。  第九條 公司配臵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堅持實事求  是的原則,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玩忽職守。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備必要的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  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二) 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三) 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能以任何決策制定者的資格參加所有的經  營,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  (四) 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  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 在審計計劃的制定、實施和內部審計報告的提出過程中應不受控制  和幹擾。  第十一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  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 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  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2  (四) 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三條 公司審計部遵循“以合規審計為基礎,以效益審計為重點,以提  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工作方針。審計部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本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 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  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  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  務信息等;  (三) 對重要經濟合同的執行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四) 對工程項目預算、決算的執行、建設成本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  (五)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  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註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六)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七) 協助監事會檢查相關事項,為監事會提供所需資料;  (八) 配合公司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完成相關審計工作;  (九)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  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十) 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一)完成董事會、監事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條 為保證審計部履行職責,公司賦予其下列權限:  (一)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按時報送管理制  度、財務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報表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 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  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等;  (三) 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等重要會  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四)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及時向公司管理層、董事會和監事會報  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的決定,  並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報告;  (五) 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整改意見;  (六)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有權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 會計報表審計。審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報表和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和  3  合理性,瞭解和評價各公司的財務狀況。  (二) 內控制度審計。根據國傢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審核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合理、運作是否有效,並提出完善  內控制度的建議。  (三) 特殊目的審計。根據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進行特定目的的審計,  包括工程預決算審計、離任(崗)審計及其他重要經營活動的審計。在實際工作  中可根據各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不同側重點的審計。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一) 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內部審  計協會制訂的其他規定;  (二) 不得從事損害國傢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三) 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廉潔,不得從被審計單位獲得任何可能有  損職業判斷的利益;  (五) 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並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六) 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傢協助;  (七) 應誠實地為公司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  (八) 應當遵循保密性原則,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  (九) 在內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瞭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十) 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妥善處理好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  員的關系;  (十一) 應不斷接受後續教育,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章 審計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 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 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 審計人員名單;  (四) 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  求和期限。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  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4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  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  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註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專  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對於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部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  意見,提出改進建議。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應在規定時間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審  計部。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將內部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管理層審定後,應根據其批  復將審計意見及建議下發至被審計單位,並視必要程度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  見所述事項進行書面回復。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  包括:  (一) 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 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  (三) 審計過程記錄;  (四) 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 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六) 索引號及頁次;  (七)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  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  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  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  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對上述業務環節的范圍進行調整。  5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  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  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應當對審計項目進行後續監督,督促被審計單位采納  審計意見,進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內部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實施審計後,原則上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審  計報告。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內  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上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報告  有異議的,審計部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  審計人員應當將內部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並報  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 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三) 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  (四) 審計評價意見;  (五) 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自接到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有關內部審計報告的意見  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部應當自上述反饋意  見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後續審計,瞭解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  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每季度應與審計委員會召開一次會議,報告內部審計  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審計  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  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內部審計  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  6  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  內容。  第六章 具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  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  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  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  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  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  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  落實情況。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  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  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及時向證  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采閏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  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  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 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註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  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註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  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  7  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  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四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  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  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  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 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 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 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註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  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  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  適用)  (四)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  明確;  (五)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  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 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  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  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  況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8  (一)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  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 發生以募集資金臵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臵  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  意見(如適用)。  第四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  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 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 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四十五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  況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  包括各內部機構、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  告制度;  (二)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  和保密責任;  (四) 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  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  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  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  9  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 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 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 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六) 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要求包括的其他內容。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報告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  和獨立董事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  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  司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企業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標準內部控制  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  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  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八章 獎懲機制  第五十條 公司建立審計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  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對忠於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  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  勵。  第五十一條 對於被審計單位出現重大違反國傢法紀的行為,應依法追究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被審計單位因此被國傢有關部門追究責任,被  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於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依據公司各有關規  章制度進行處理。  10  第五十三條 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  董事會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  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破壞審計監督檢查  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  審計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  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公司給予  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的;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為,情節嚴  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董事會。  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1(交易所)

(來源:中金在線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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