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

-ST國商:201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ST國商:201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財經,財經台,財經新聞-*ST國商:2012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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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11-16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的有關規定,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深圳市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五次臨  時股東大會,並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  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已於 2012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市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瞭關  於召開 2012 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並於 2012 年 11 月 10 日、2012 年  11 月 13 日先後公告瞭關於變更股東大會會議地點及增加網絡投票方式的補充通  知。該等通知載明瞭會議的召開方式、召開時間和召開地點,對會議議題的內容  進行瞭充分披露,說明瞭股東有權出席並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明確  瞭會議的登記辦法、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會議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  碼,符合《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本次股東大會在深圳市南山區僑城東路博林  諾富特酒店召開。  基於上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下稱“《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  格。  三、 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1.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翅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出席現翅議  及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情況如下:  (1)根據本次股東大會現翅議的會議登記冊,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81】人,代表股份【102,834,979】股,占公司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46.55%】。其中,A 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  【35,633,212】股,占公司 A 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9.89%】;B 股股東及  股東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67,201,767】股,占公司 B 股表決權股份總  數【66.09%】。  (2)在本次股東大會確定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股東共【894】人,代表  股份【47,727,70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61%】。其中,A 股股  東共【864】人,代表股份【38,830,351】股,占公司 A 股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32.57%】;B 股股東共【30】人,代表股份【8,897,350】股,占公司 B 股  表決權股份總數【8.75%】。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  合法資格。  2. 出席、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監事;  (3)公司董事會秘書;  (4)公司總經理和全體高級管理人員;  (5)本所律師。  經驗證,上述人員均具備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公告後,公司股東周迪、黃小敏曾於 2012 年 11 月  2 日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瞭 3 項臨時提案,但公司董事會經審核後認為該兩位股東  未提供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百分之三以上的有效證明,且相關提案不符合《公  司章程》的規定,因此未將該等提案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  本次股東大會現翅議采取現場記名方式對《關於擬同意融發公司向金融機  構借款的議案》進行瞭書面投票表決,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  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  議;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向股東  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瞭參加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統計數據。  結合現場投票及網絡投票的情況,該議案的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股數【80,882,023】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3.72】%;  反對股數【69,596,139】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22】%;棄權  股數【84518】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經表決,該議案  中倫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已獲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審議通過。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  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 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  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賴繼紅)  經辦律師:  (鄒曉冬)  (李佳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交易所)

(來源:中金在線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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