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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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太陽能新規解讀:在尋找尋租空間


















黑龍江太陽能新規解讀:在尋找尋租空間






黑龍江頒佈新規稱風能太陽能屬國有

聽說太陽能屬國傢所有,今年剛開始涉足這一領域的王先生一頭霧水:“陽光屬於國傢所有?”

王先生是黑龍江省萬意達石油工程公司的一名員工。今年春節過後,他的公司開始涉足太陽能產業。

對於剛剛頒佈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下稱《條例》)中所稱“氣候資源為國傢所有”,他很迷茫。

而天津某風電企業一位高層則直斥,黑龍江出臺該條例是政府行政亂作為的表現。“其實就是某個部門尋找尋租空間”。

實際上,“風能”“太陽能”歸屬權問題的背後,是探測許可話語權的歸屬。

“這應該是第一例。” 北京天潤新能投資有限公司高級行業分析師陳磊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以前企業勘探風能、太陽能不需要氣象部門審查。

“探測許可制度”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消息,《條例》已於6月14日通過審議,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網站發佈的文章稱,與會代表普遍認為“這部地方性法規立法時機已經成熟,條款具有操作性、針對性。” 這是國內出臺的首部有關於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法制化進程中重要的裡程碑。

據報道,早在2008年,黑龍江省已經啟動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的立法工作。《條例(草案)》於2008年末報送省政府,並開始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的意見,會同省人大農林委和法工委在省內各市進行立法調研。直到今年1月,黑龍江省公佈《條例(征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某太陽能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開發負責人李先生,對這一條例感到困惑不解。“該政策的推行,到底是將進行政府監管,還是傾向於行業自治呢?個人覺得,該《條例》實施以後,有可能政府會單獨成立一個機構來負責。”

迄今為止,《條例》尚未公佈正式版本。根據此前公佈的《征求意見稿》,氣候資源探測實行探測許可制度。意見稿對探測許可、申請許可的條件、探測許可申請、探測許可的批準、探測的規范和要求以及探測資料的匯交等,有詳細規定。

“有關單位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記者註意到,根據意見稿,核發該許可證的機構為省發改委。那麼,氣象主管部門在這一審批過程中擔任怎樣的角色呢?

原來,在企業申請許可證之前,還需要具備一系列條件,包括“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探測設備”;同時,擬使用的探測設備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要求,並在周期檢定有效期內;此外,對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提出要求——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以往,開發一個光伏項目,通常會涉及環保、國土及發改委、電力等部門,由上述部門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批或評估。按照這個條例,氣象部門的角色似乎更重要瞭。”某光伏企業副總經理向本報記者表示,他個人不贊同黑龍江當地有關部門的這種做法。

根據《征求意見稿》,“本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的是省氣象主管機構。這似乎意味著,氣象部門對於風能、太陽能探測的資格具有瞭話語權。

黑龍江氣象系統的一位人士對本報記者回應說,開發氣候資源得依法開采,要規范,過度開采會破壞環境。在這種情況下黑龍江才出臺這樣一個《條例》。他還表示,企業要開采就得符合標準,比如探測儀器要標準化;如果儀器不標準,探測的資料也不準確。

買數據與協助收集數據

某光伏企業高層也猜測,風能及太陽能探測資源在黑龍江被收歸國有的意義,除瞭今後企業要取得所謂的“許可證”之外,也有可能是在“協助”有關部門做數據收集。

湘電風能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他們在華北地區的項目從不需要提交氣象部門審批,但需要從氣象部門獲得技術數據和評估,以決定建立風場的規模等。

談及此前光伏企業與氣象部門的合作,上述某光伏企業副總經理也表示,國內有些較大的縣城因有很多荒地,加上風電資源探測資料不夠完善,氣象部門往往會向風電及光伏項目的投資方提供一些累積數據。“這種數據一般是要收費的,有的數萬元,有的則可能更高。”

華創證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分析師便認為,這是當地政府部門利用本地資源創收的一種方式。他表示,這樣的現象在各地都很普遍,比如要求前來投資的企業必須采購本地企業產品等,風能和太陽能探測開發的限制不過是新瓶裝舊酒。

“部分地區的氣象數據和資料其實很不全,他們可能希望借助於企業的力量,來完善相應的數據。一旦某個企業不在當地做投資,有關氣象部門或會將自己掌握的資料再賣出去或用作他途。”前述光伏企業高層如此猜測。

而該《條例》就提及到瞭探測資料的匯交。“從事風力風能、太陽能資源探測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傢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指定的技術審查單位匯交風力風能、太陽能的探測資料,技術審查單位應當對匯交的資料進行復核。”

該高層還稱,就他的理解,相對於石油和天然氣等資源,風能、太陽能資源不是那麼稀缺,而且一個地區的氣象資源,更應定義於一個“地理概念”,是這塊土地上、這個地理位置上產生的資源。所以,個別部門增設這樣一個新《條例》是否正確,值得商榷。

某大型新能源企業內部管理層則向記者表示,在部分省市也會有氣象部門參與審批風電企業探測數據的情況。不過,以往的做法,主要是氣象部門及相關專傢參與“風資源評估報告”評審或審查。

對他而言,黑龍江這次出臺這一政策並不意外,“風能和太陽能都是新興產業,國傢出臺什麼政策都在情理之中”。但他的疑問是,如果讓企業在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前,要先取得許可證及相關做法,是不是意味著企業要在這一方面掏更多錢呢?

他表示,假設是掏錢,費用不高還好說,一旦投入較高,對企業的影響就較大瞭。“以往一個5萬千瓦的風電場建設需要投入4億元左右,而如果做風能探測等,要付出上百萬元的資金,這就顯得較高瞭。”

他的觀點是,對目前風電企業,由於參與投資風電場的公司現在多數是地方國企及央企,如果某些條款不合適且個別部門審批不合理,企業可通過各種渠道和關系來反映情況;但若放眼未來,更多的民企參與風電和太陽能電站的投資,初始成本過高,會影響民營企業的投資積極性。

因而,有些行政做法不僅可能是在“尋租”,另一結果或許是,為國有公司設立瞭一個天然安全網,妨礙民營企業進入。

●本條例所稱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

●氣候資源為國傢所有

●省氣象主管機構是本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申請《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探測設備;擬使用的探測設備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要求,並在周期檢定有效期內;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意見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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