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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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當索賠股民遇上法律難題


















汪建中案:當索賠股民遇上法律難題






汪建中

曾叱吒股壇的汪建中因操縱市場罪於2011年8月3日被北京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成為中國證券界首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股市“黑嘴”。不過,此案引發的股民索賠,卻遭遇瞭“駁回起訴”的司法困局。

中核鈦白及汪建中兩起股票操縱案所引發的股民索賠,在獲得立案時一度被視為司法突圍。而法院一審作出的“駁回起訴”決定,又給股民維權潑瞭一盆冷水。

駁回起訴的原因,是無法可循。無法可循的背後,是難產的司法解釋。接下來,法律這道防護墻,將如何完善並維護股民利益?

A上法庭

立案時間長遠,過程曲折,這些長年關註股民權益的律師寄希望於通過具體案件,“探一探法院的底”。

2008年9月10日,中核鈦白以7.32元開盤,當天成交量明顯放大,股價漲停,收盤價為8.27元。

但第二天形勢急轉而下,中核鈦白以跌停價開盤,當天收至7.98元;9月12日,再以跌停價開盤,又以跌停價7.18元收盤。

股價異動引發相關部門調查。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在上述三天內,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故對兩人作出罰款和禁入市場的懲罰。

該案引發吳傑(化名)等18名股民向操縱者索賠。

索賠案代理人之一、河北律師薛洪增介紹說,索賠的股民分兩種:一種是在操縱期間不明真相買入,一種是在操縱之前就持有該股票,均因股價連續跌停,致價值貶損。

在證券欺詐類案件中,主要存在虛假陳述、操縱市場以及內幕交易三種違法行為。2005年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這三種行為均需承擔民事責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虛假陳述引發民事索賠案件得以在法院立案。但對於操縱市場及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索賠案件,法院此前一直拒之門外。

2009年7月,該案另一代理人、上海律師宋一欣將兩名股民的訴狀遞交到北京二中院。

“法院既沒有向律師送達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也沒有給律師出具任何立案手續。”薛洪增說,對於法院來說,這是新型案例,怎麼審自己也沒有底,所以非常謹慎。

“我們每次詢問,都是正在研究、正在請示。”由此,兩份訴狀在北京二中院擱置瞭一年多。

2010年9月,宋一欣又將另外12名股民的訴狀遞交法院。2011年3月30日,薛洪增又送去4名股民的訴狀。

在立案過程中,律師與法院也在溝通和摸索。

最初,原告起訴瞭8個被告,不僅包括程文水、劉延澤,也包括兩人實際控制的6個公司。但法院要求隻列兩個被告,因為6個公司沒受證監會處罰。

雙方一度爭執,律師認為,被告列誰是原告的權利,此類案件也無具體規定。“我們當然願意把那6個公司都列為被告,如負連帶責任,有利於提高責任人的賠償能力,保證賠償款的順利執行。”薛洪增說,法院態度強硬,表示必須撤銷對6個公司的起訴,否則不予立案。最終,原告方隻好妥協。

直到2011年3月,此案才最終得以立案。

同樣遭遇立案困境的,還有北京律師張遠忠代理的一起股民狀告汪建中操縱股票案。

汪案系2008年案發的另一起操縱股票大案。2011年8月3日,汪建中因操縱市場罪被北京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成為中國證券界首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股市“黑嘴”。

張遠忠隻選瞭一個股民進行索賠起訴,並於2009年7月提交訴狀,“希望就此探一探法院的底”。結果,也一直等到瞭2011年3月才獲立案。

立案時間長遠,過程曲折,這些長年關註股民權益的律師寄希望於通過具體案件,取得司法突破,但結果並不樂觀:2011年12月中旬,北京二中院相繼對這兩起案件作出“駁回起訴”的判決,判詞直指“操縱證券市場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

B論因果

對於操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律師們認為,可參照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審理,損失的計算也應參照上述規定。但法院認為虛假陳述與操縱股票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

在因操縱股票引發的索賠案件中,操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核心問題,也是原被告雙方爭執的焦點。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對於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提出瞭證據鏈條:一是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是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是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律師們的訴訟思路則基本一致。他們認為,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可參照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審理,損失的計算也應參照上述規定。

具體到中核鈦白案,薛洪增表示,中核鈦白被操縱前一天,收盤價是7.52元,應該視為真實的價格,操縱及其對市場的後續影響完瞭以後,9月16日的開盤價是6.46元,這期間的差價應視為因股票被操縱發生的價值貶損。另外,中核鈦白三天內(證監會對於操縱的時間隻認定瞭三天)跌幅達到14.096%,而深證成指同期跌幅僅為1.618%,落差幅度很大。

“如果個股與大盤的跌幅基本相當,那就很難認定,但現在個股跌幅遠遠大於大盤跌幅,且公司的基本面、業績並沒有實質性變化,又有操縱事實存在,多出來的跌幅應當視為操縱行為造成的。”薛洪增說,股民損失的計算並不復雜。

最終,原告方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采納。法院在判詞中強調,虛假陳述與操縱股票是兩種不同的違法行為,兩者在違法主體、行為表現、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方面均不相同,參照虛假陳述的規定缺乏依據。

薛洪增並不否認兩者存在區別,但這已經是最接近的一種方式瞭。薛認為,操縱證券市場與虛假陳述均為證券欺詐案件,在案件管轄、訴訟前置條件、因果關系認定、系統風險排除、損失賠償范圍及損失計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因此,在審理操縱股票索償案件司法解釋尚未出臺的情況下,這種參照是可取的。

C談責任

張遠忠認為,股民敗訴的一大原因是法庭沒有合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在證明操縱股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也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值得註意的是,北京二中院駁回起訴的理由中,還提及瞭投資行為本身存在的盈虧風險問題,並認定股票的漲跌受到社會經濟環境以及大盤指數等影響,這也是通常所說的大盤“系統風險”。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股價異常波動,投資者應審慎對待,在股票基本面未發生改善的情況下,僅因股票出現一次漲停即買入股票所產生的風險,投資者自己也應承擔相關責任。

對此,張遠忠表示不予認同:“按照法院的邏輯,如果把損失責任歸於大盤的系統性風險,則操縱股票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永遠無法認定,證券法中關於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完全沒有必要瞭。”

張遠忠認為,股民敗訴的一大原因是法庭沒有合理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

“在證明操縱股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也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已經確立瞭的原則。另外,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7條:‘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被告實施操縱行為,舉證能力強於投資者,依據前述規定,在原告拿出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割單、薦股報告這些基本證據後,法院應當讓被告舉出反證,證明原告沒有受到操縱行為的影響,或者原告的損失是自己的操作行為以及其他系統性風險造成的。”

張遠忠介紹說,美國等證券法完善的國傢之所以對所有證券欺詐案件的民事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我國在虛假陳述索賠案司法解釋中之所以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正是考慮到舉證能力與公平因素的緣故,讓被告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更為公平合理。“法院以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舉證責任分配為由,讓股民承擔全部舉證責任不妥。”

D盼立法

操縱股票索賠案件的敗訴,判詞直指法律缺失,可以說給最高院“將瞭一軍”。訴訟的目的也是想促進立法,不讓法律所規定的民事索賠原則成為“懸空的法條”。

薛洪增說,司法解釋的不健全,不但使《證券法》明文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到正確實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依法保護,反而讓投資者在訴訟中遭受瞭更大的損失,無異於雪上加霜。

張遠忠則認為,法院判案應正確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機械地套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細則就判投資者敗訴,如果每類案件都需要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法律將成為一紙空文,《證券法》中關於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條款成為“懸空的法條”。股民敗訴的背後,凸現瞭立法的滯後性,而法律的缺失使得操縱股票與內幕交易案,無法用民事索賠的手段與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一起懲治證券欺詐行為。

“在這方面,虛假陳述案走得早一些。”張遠忠說,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曾發佈通知,宣佈對於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一年後,最高法院又於2003年1月15日發佈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司法解釋,為虛假陳述案民事索賠開瞭一個口子。

2007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在南京舉行全國法院系統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發表講話,其中對於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立案與審判工作,強調說:“修訂後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瞭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當前,對於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並根據關於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此後,講話精神被作為最高法院文件下發,意味著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索賠得以解禁。4年後,才有瞭中核鈦白及汪建中兩起操縱股票引發的股民索賠案件獲得立案。當時,奚曉明也曾強調,最高法院將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包括對適用證券法方面的系統性司法解釋。但時過4年,司法解釋仍然難產。

一位證券法律人士透露稱,相關司法解釋一直在制定中,至於難產的原因,“可能是在一些法律問題的理解上還存在分歧,另外,虛假陳述民事索賠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同時還要考慮基層法院的審判能力,這些都需要通盤考慮。”

“操縱股票索賠案件的敗訴,判詞直指法律缺失,可以說給最高法院將瞭一軍”,薛洪增表示,訴訟的目的也是想把它推入到司法實踐中,促進立法。近期,新任證監會主席郭樹清也針對操縱股票、內幕交易等證券類欺詐案件,發出瞭“零容忍”的聲音。

目前,兩起案件的律師正著手上訴或者向上級法院進行申訴,“一部分案件放棄上訴走申訴渠道,就是希望最高法院能知道這些案例,認識到立法上的迫切。”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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