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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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務員成倒賣公民信息的“源頭”


















部分公務員成倒賣公民信息的“源頭”






針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經過4個多月連續奮戰,公安部本月20日部署20個省區市公安機關開展集中行動,一起收網。

昨日廣東省公安廳公佈戰果:抓獲涉嫌違法犯罪嫌疑人312名,查獲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個,搗毀非法調查公司35個,繳獲海量非法獲取的各類公民信息。目前已被查封的廣州九頭鳥調查公司即是其中之一。

全國一舉抓獲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1700餘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8個,摧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和“資源大戶”161個,打掉從事非法討債、非法調查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非法調查公司”611個。

廣東尚未公佈3“源頭”身份

這次行動最突出的戰果之一,就是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實現瞭全環節偵破。非法調查公司數量眾多,全國大中城市均普遍存在,北京、廣東、江蘇、浙江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為嚴重。

警方介紹,泄露個人信息的源頭大都是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內鬼”。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涉案信息內容包括金融、電信、教育、醫療、國土、工商、公安、民航等多個部門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廣東查獲瞭“源頭”3個,但未公佈“源頭”的身份,隻是表示此案中暫未查獲公職人員。

據警方介紹,此類犯罪層次較多、關系復雜,總體上可分為源頭、數據平臺、非法調查類公司三個層次:

1.部分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中有機會接觸公民個人信息的工作人員是泄露信息的“源頭”,隱藏較深;

2.直接從“源頭”獲取信息的“中間商”,在向各地批發、零售信息的同時,相互不斷買入新的信息,掌握著海量數據,構成兜售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

3.有需求的客戶,如一批非法調查、討債公司,購買信息後,從事非法討債、詐騙和敲詐勒索等下遊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第三層次。

收繳的個人信息將集中銷毀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副局長翟凱夏介紹,截至23日上午12時,全省共出動2460餘名警力,成功抓獲涉嫌違法犯罪嫌疑人312名,搗毀非法調查公司35個,繳獲電腦307臺、電話302部、監聽器400餘個,密拍密攝器13個,銀行卡157張、移動存儲介質20個,同時繳獲海量非法獲取的各類公民信息。

對於如何處理案件中繳獲的公民信息,翟凱夏表示,目前案件仍在辦理,當案件辦結後,警方將依法統一銷毀,絕不讓任何信息外泄。

昨日,記者聯系瞭部分調查公司發現,仍有正常經營的。針對這種情況,翟凱夏表示,案件仍在查處過程,尚未查封的調查公司,並不代表就不存在違法犯罪行動。一旦有任何調查公司從事侵害個人信息的違法活動,警方將嚴厲打擊。

源頭內鬼泄密

工商局幹部賣信息賺6萬

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副局長翟凱夏介紹,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已形成犯罪網絡和利益鏈條,大量倒賣信息的源頭都來自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部門,個別人員為瞭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個人資料。

“我們掌握的大量證據顯示,泄露個人信息的源頭大都是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內鬼’。”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說。在各地挖出的“內鬼”中,有公務員,也有企業職工,有正式員工,也有臨時聘用人員。涉案信息內容包括金融、電信、教育、醫療、國土、工商、公安、民航等多個部門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

此次行動中,河北保定工商局幹部劉某被抓獲。警方查明,他利用職務之便,將掌握的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經營范圍、辦公電話、法人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非法出賣,僅今年以來就已獲利6萬元。

“有的犯罪分子掌握銀行、民航、通信等涉及公民個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多達40餘項、上億條!”翟凱夏表示,這次專項行動最大特點就是要打擊泄露信息的源頭。

流通:中介倒賣

銀行信息一個人500元

根據專案組統計,在泄露信息中以四大類為主:第一類是通訊信息,如手機號碼、網絡賬號等;第二類是房產信息,個人擁有房產數量、具體位置;第三類是訂票信息,在航空公司訂票時泄露的名字、身份證號碼等;第四類是消費類信息,以銀行卡賬戶等為主。

辦案民警表示,中介商利用網絡購買,大肆收集這類的信息再轉手賣出,賺取差價。比如,一些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中介商通過“源頭”內部人士購買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股東信息,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及股東出資比例等,一條信息售價30元,中介商轉手賣出價是50元,賺取20元差價。

在警方提供的一張犯罪嫌疑人QQ聊天記錄截圖上,記者看到瞭某傢非法調查公司購買各類信息的價格列表:

“戶籍一條50元;話單一個月600元,半年的3500元;銀行信息一個人500元;車輛信息一條50元;航班信息一條30元,航班監控一個月300元;手機定位一次350元……”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訪時說,在這個圈子裡,幹得好的早就“開奔馳、住豪宅”瞭。

終端:詐騙團夥、非法調查公司

買個人信息用於詐騙、綁架

民警表示,利益鏈條的下遊是一些詐騙犯罪團夥以及非法調查公司。他們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電信詐騙、敲詐勒索和綁架、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

專案組民警給記者舉瞭一個例子:某位被非法跟蹤的受害人剛剛在機場過瞭安檢,3分鐘之內,他在安檢口的監控錄像就被調查公司拿到。

另一個利用個人信息進行違法行為的群體就是非法調查公司。近日,以廣州九頭鳥調查事務所為代表一批調查公司都被查封(本報4月26日曾詳細報道)。“這些調查公司都非法獲取、提供個人信息!”民警介紹,有些非法調查公司的“服務”就是提供“戶籍、車、賓館、犯罪、信用、銀行、暫住、航班、機主、全國聯通單、固話單、全國聯通位置、電信位置……”等各種信息,並且每種信息被明碼標價:3個月的通話單5000至6000元,3個月的短信單7000至8000元,工商基本信息100至200元,工商內檔500至1000元等等。

判例:侵犯個人信息

判1年半罰2000元

2009年底,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據瞭解,一夥罪犯收購各地市領導幹部的電話號碼,冒充領導身份詐騙,珠海市副市長 、佛 山 市 紀 委 書記、恩平市委書記的親友均上當受騙。而被告人周建平則因向這批罪犯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相關法規

出售公民信息處3年以下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傢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傢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信息倒賣流程圖

源頭:部分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工作人員。

“中間商”:從“源頭”獲取信息,互通有無,構成兜售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

“銷售終端”:

一批非法調查、討債公司,購買信息從事非法討債、詐騙和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或是再轉手賣出。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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